为了提高乘用车节约能源水平,减轻能源和环境压力,创建节约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增进汽车产业身体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门日前牵头公布《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分段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分段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乘用车节约能源水平,减轻能源和环境压力,创建节约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增进汽车产业身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管理,限于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行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之为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仅次于设计总质量不多达3500千克的车辆,还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本办法所称之为新能源乘用车,是指使用新型动力系统,几乎或者主要依赖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还包括挂电式混合动力(不含减程式)乘用车、显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之为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需要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挂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第五条乘用车企业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本办法所称之为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
本办法所称之为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所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还包括获得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予许可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管理平台,专责前进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审批、出让、交易等工作。乘用车企业应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拒绝(闻附件1),上报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涉及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管理平台,积极开展分数出让或者交易。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分数核算第七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分数的核算主体,分开实行核算。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分数,为该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的合格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有整数)。实际值高于合格值产生于是以分数,低于合格值产生胜分数。
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合格值,是指该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拒绝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有两位小数)。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第5.2款计算出来(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有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有所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按照有所不同的目标值分离计算出来。
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拒绝,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3款规定的涉及比值。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款计算出来(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有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有所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有所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离计算出来。
第十一条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作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实际产量核算。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作境内销售的、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
第十二条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维持独立国家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得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以下规定限制其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分数的合格拒绝:企业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值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上升6%以上的,其合格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拒绝基础上限制60%;上升3%以上反感6%的,其合格值限制30%。未予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行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分数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嗣后不实行分数核算。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分数核算第十三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分数的核算主体,分开实行核算。
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分数,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分数实际值与合格值之间的差额。实际值低于合格值产生于是以分数,高于合格值产生胜分数。
第十五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分数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分数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有整数)。前款规定的生产量、进口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数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数计算方法》(闻附件2)确认。第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分数合格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比例拒绝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有整数)。
第十七条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反感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原作新能源汽车分数比例拒绝;超过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原作新能源汽车分数比例拒绝。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分数比例拒绝分别为10%、12%。
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分数比例拒绝,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自行发布。第四章 分数报告和审批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应该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年度实报告。
实报告的内容还包括本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预期合格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分数预期值等(闻附件3)。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应该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继续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还包括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本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合格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分数等(闻附件3)。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管理平台,向社会审批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涉及情况。对审批的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涉及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接到异议后30日内做出回应。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递交的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继续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涉及数据展开核实,并公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核算情况报告。第五章 分数分段管理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于是以分数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出让。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于是以分数可以依据本办法权利交易。
新能源汽车于是以分数不得结转,但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于是以分数可以等额结转一年。乘用车企业有平均值燃料消耗量胜分数、新能源汽车胜分数的,应该在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核算情况报告公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其平均值燃料消耗量胜分数和新能源汽车胜分数抵偿报告(闻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公布后90日内已完成胜分数抵偿一回合。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归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必要或者间接股权总和超过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二)同为境内第三方必要或者间接股权总和超过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三)获得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必要或者间接股权总和超过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第二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于是以分数结转先前年度用于的,按照一定比例展开结转,结转有效期不多达三年。
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于是以分数,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于是以分数,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转让的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于是以分数,仅限于其在当年度用于,不得再度出让。
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胜分数应该采行下列方式抵偿一回合:(一)用于本企业结转的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于是以分数;(二)用于本企业转让的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于是以分数;(三)用于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于是以分数;(四)出售新能源汽车于是以分数。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人组用于。新能源汽车于是以分数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值燃料消耗量胜分数。
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胜分数,应该通过出售新能源汽车于是以分数的方式抵偿一回合。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胜分数,可以用于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于是以分数展开抵偿。
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出售的新能源汽车于是以分数,仅限于其在当年度用于,不得再度交易。第三十条乘用车企业再次发生并存、拆分等情形,影响分数结转、出让、交易、抵偿等的,应该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更改申请。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创建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递交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继续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应该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信用承诺书(闻附件5),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审批其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未再次发生变动的,信用承诺书需要大幅递交。
乘用车企业不遵守允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作为明知乘用车企业展开通报,并载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展开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展开核查。
商务部负责管理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有关情况展开核查。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对乘用车进口量展开核查。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对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进口量等展开核查。
第三十三条对违背本办法的不道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检举。收到检举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与通报,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情节严重的,作为明知乘用车企业展开通报,并载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一)并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上报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涉及数据的;(二)上报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相符的;(三)上报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相符的;(四)并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递交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相符的。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胜分数、新能源汽车胜分数并未按照本办法抵偿一回合的,应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本年度预期产生的于是以分数需要抵偿其仍未抵偿的负分数。
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管理拒绝,划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胜分数抵偿一回合前,对其燃料消耗量约将近《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未予列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未予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惩处: (一)平均值燃料消耗量胜分数并未按照本办法抵偿一回合的; (二)新能源汽车胜分数并未按照本办法抵偿一回合的; (三)并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递交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递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值燃料消耗量分数、新能源汽车分数并未满足要求的。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之为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述的生产日期不尽相同确认适当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随车检验单的发给日期不尽相同确认适当的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到乘用车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递交的材料后,送到其他涉及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牵涉到的标准修改的,按照修改后的文本继续执行。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多达皆含本数,反感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备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管理的经济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须,主动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附件,并新的发布。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2013年3月14日发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强化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除。本办法实施前制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完全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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